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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忻城县以直接面试方式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90人)

2019-07-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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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资招考公告全国教师历年真题32学院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二)面试内容及形式。

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学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通过试讲的方式开展。

(三)面试的组织管理。

由忻城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面试考官由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忻城县教育体育局委派人员、外单位专家7人组成。面试严格执行考官资格制度,考官组成人员按程序报来宾市人社局备案。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考生双抽签制度。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是否担任考官,考生抽签确定参加面试顺序。

面试期间,对考官和考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考官按考生面试序号给予评分。考官、考生和考场工作人员在面试过程中不得透露考生姓名、所在学校或单位、籍贯、父母工作单位等信息。考生透露的,扣减面试成绩的5%-20%,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面试成绩。

(四)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另行在来宾人才网或忻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面试地点:另行在来宾人才网或忻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五)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在每个招聘岗位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报名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岗位,按实际报考人数进行面试。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考生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为合格,考生成绩均达不到70分以上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六)本次招聘面试成绩即为综合成绩。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考核、体检人选。

(七)面试组织实施部门要对面试考场的面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以备查看。

四、考核、体检和公示

招聘单位按计划招聘人数与体检和考核人选1:1的比例,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核、体检人选。

(一)考核。由忻城县教育体育局、招聘单位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考核组,按照《来宾市市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聘用)考核办法(试行)》(来政人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二)体检。体检由忻城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报考者对其他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忻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忻城县教育体育局和体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体检和复检应在来政人发〔2008〕31号文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考核、体检出现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可从同岗位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三)公示。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考核情况和体检结果,经忻城县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来宾人才网或忻城县政府门户网站、忻城县教育体育局大院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查。对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报考者自愿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五、审批和聘用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来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经忻城县教育体育局、忻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来宾市人社局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二)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获聘人员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招聘中小学教师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指定专人负责报考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因审查不严允许资格条件不符人员参加面试引发纠纷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审查人员和招聘单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在本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参与公开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四)招聘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及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

(五)报考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供招聘单位考察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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